組織規程
本章程修訂於:99年12月13日 社員大會決議通過
◎ 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社定名為”私立台南女子技術學院軒安社”
九十五年更名為”台南科技大學軒安社”
九十九年更名為”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軒安社”
英文名稱為”TRAFFIC SAFETY CLUB”
第二條:本社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
組,頒定之”學生社團組織規則”設立之社團,並隸
屬於本校學生活動中心,主管單位為本校學務處課
外活動指導組。
第三條:本社成立之忠旨在於使學生了解校園安全的重要
性,並能實際設計交通安全教育活動,推展女子防
身術、婦幼安全、防生逃火訓練、急救訓練、野外
求生等校園安全常識,期許發揮安之功能。
第四條:本社社址設於台南縣永康市鹽行里中正路五二九
號,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。
◎第二章 社員
第五條:凡本校師生,認同本社忠旨且對本社有興趣者,均
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加入本社為社員。
第六條:社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:
1. 社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另
享有本社之各項服務及權利。
2.社員有遵守社章,服從各項決議及領導,繳納社
費、接受指派工作、維護社譽之義務。
3.對於本社和項集會、活動,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
加。
4.社員若有表現為優異者,由社長報請學務處依校
規給予適當獎勵。社員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反校規
者,由社長報請學務處依校規給予適當的處分。
◎第三章 組織及掌職
第七條: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為社員大會,其職掌如下:
1. 本社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調改。
2. 決議本社各項工作計劃、報告及經費收支、預算編
列、決算等事項。
3. 本社社長、副社長、各組組長人選之選舉及罷免事項
及同意權行使。
4. 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。
5. 決議本社財產之處分。
第八條:本社設有社長一人、副社長一人,其人選由幹部會議於每
學年第一學期其結束前選舉之,社長、副社長由原幹部內選之,其
他幹部則由社員自願。
第九條:社長、副社長其職掌如下:
1.社長:對外代表本社 對內主持社務,督導各工作
行政事項。
第十條:本社社長及副社長之飾選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2. 副社長:’ 幫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,並於社長因
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代理其職務。
1. 須為本社現任社員。
2. 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,操行達八十分以上,
並無記過以上處分者。
3. 本社社長及副社長選舉結果以得票相對多數者當選。
4. 本社社長及副社長當選後,若受記過以上處分,則由
指導老師直接罷免之;若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亦應及
罷免,唯罷免案須經社員五分之ㄧ以上連署,經社員
大會通過後,報請學務處核准後成立,並於罷免成立
後一個月內選出新任人選。
第十一條:本社設有文書組、活動組、公關組、總務組等工作組,
各組設有組長一名及組員數名,其組長人選由社長思篩選服務熱
心,前學期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之社員,向社員大會提名獲同意後
任同之,各組組員由各工作組組長篩選,報請社長核准後任用之,
各組工作職掌如下:
1. 文書組:掌理本社各項文書、會議資料、檔案管理
工作,負責辦理各項文教活動、學術演講、研習會
及出版刊物等計劃與執行事宜。
2. 活動組:掌理本社各項活動、競賽之計劃與執行事
宜。
3. 公關組:掌理本社對內、對外之連絡工作及其他公
關之計劃與執行事宜。
4. 總務組:掌管本社之社費及相關事宜。
5. 美宣組:掌管本社各項活動之美工海報、場地佈
置。
第十二條:本社各工作組組長當選後,若受記過以上處分,及因故
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社長直接更換之,並需報請社員大會追認通過
;各工作組員若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其工作組組長報請社長更
換之。
第十三條:本社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工作幹部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
年,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四條: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,以指導社團運作,其人選由社
長尋找校內或校外學有專精之老師或訓導人員,依程序報請校長聘
任之,社團指導老師指導費用依本校規定辦理。
第十五條:本社可是實際需要聘請資深社員或以畢業之學姊擔任顧
問,以指導協助辦理各項社務,顧問為無給職。
◎第四章 會議
第十六條:本社應於每週二中午定期召開幹部會議,務必準時到
達,若不能準時到場開會,則須委託其他幹部告知社長,臨時會議
時間不定。
◎第五章 經費
第十七條: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1. 社員繳交之社費,其金額由社長提請幹部會議
後,向社員收取。
2. 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之各項活動補助
3. 若有重大集會或活動時,得由社長提請幹部會議通過
後,向社員收取參加費。
4. 利息或自由樂捐。
第十八條:本社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,社員均須繳交,若
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時,不得要全退還。
第十九條:各項收取之費用,均由店商發給正式收據以為憑證。
第二十條:本社各項收支經費,均須由總務組製作報表,向幹部會
議提出報告,經通過後始可列入紀錄及存檔。
第二十一條:本社應於學期前一個月,由相關幹部編造學期工作計
劃及收支預算表,提報幹部會議議決,並學期結束前一個月,編造
年度工作報表及收支決算表、收支帳目、財產目錄等,提報幹部會
議議決。
第二十二條: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,剩餘財產由本校學生活動
中心帶代管之。
◎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: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由幹部會議議決修訂,並送本
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。
第二十四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宜,另依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
組訂頒之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五條:本章程經幹部會議通過,並呈報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
指導組核備後遵照實施。
本章程修訂於:99年12月13日 社員大會決議通過
◎ 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社定名為”私立台南女子技術學院軒安社”
九十五年更名為”台南科技大學軒安社”
九十九年更名為”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軒安社”
英文名稱為”TRAFFIC SAFETY CLUB”
第二條:本社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
組,頒定之”學生社團組織規則”設立之社團,並隸
屬於本校學生活動中心,主管單位為本校學務處課
外活動指導組。
第三條:本社成立之忠旨在於使學生了解校園安全的重要
性,並能實際設計交通安全教育活動,推展女子防
身術、婦幼安全、防生逃火訓練、急救訓練、野外
求生等校園安全常識,期許發揮安之功能。
第四條:本社社址設於台南縣永康市鹽行里中正路五二九
號,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。
◎第二章 社員
第五條:凡本校師生,認同本社忠旨且對本社有興趣者,均
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加入本社為社員。
第六條:社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:
1. 社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另
享有本社之各項服務及權利。
2.社員有遵守社章,服從各項決議及領導,繳納社
費、接受指派工作、維護社譽之義務。
3.對於本社和項集會、活動,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
加。
4.社員若有表現為優異者,由社長報請學務處依校
規給予適當獎勵。社員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反校規
者,由社長報請學務處依校規給予適當的處分。
◎第三章 組織及掌職
第七條: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為社員大會,其職掌如下:
1. 本社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調改。
2. 決議本社各項工作計劃、報告及經費收支、預算編
列、決算等事項。
3. 本社社長、副社長、各組組長人選之選舉及罷免事項
及同意權行使。
4. 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。
5. 決議本社財產之處分。
第八條:本社設有社長一人、副社長一人,其人選由幹部會議於每
學年第一學期其結束前選舉之,社長、副社長由原幹部內選之,其
他幹部則由社員自願。
第九條:社長、副社長其職掌如下:
1.社長:對外代表本社 對內主持社務,督導各工作
行政事項。
第十條:本社社長及副社長之飾選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2. 副社長:’ 幫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,並於社長因
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代理其職務。
1. 須為本社現任社員。
2. 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,操行達八十分以上,
並無記過以上處分者。
3. 本社社長及副社長選舉結果以得票相對多數者當選。
4. 本社社長及副社長當選後,若受記過以上處分,則由
指導老師直接罷免之;若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亦應及
罷免,唯罷免案須經社員五分之ㄧ以上連署,經社員
大會通過後,報請學務處核准後成立,並於罷免成立
後一個月內選出新任人選。
第十一條:本社設有文書組、活動組、公關組、總務組等工作組,
各組設有組長一名及組員數名,其組長人選由社長思篩選服務熱
心,前學期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之社員,向社員大會提名獲同意後
任同之,各組組員由各工作組組長篩選,報請社長核准後任用之,
各組工作職掌如下:
1. 文書組:掌理本社各項文書、會議資料、檔案管理
工作,負責辦理各項文教活動、學術演講、研習會
及出版刊物等計劃與執行事宜。
2. 活動組:掌理本社各項活動、競賽之計劃與執行事
宜。
3. 公關組:掌理本社對內、對外之連絡工作及其他公
關之計劃與執行事宜。
4. 總務組:掌管本社之社費及相關事宜。
5. 美宣組:掌管本社各項活動之美工海報、場地佈
置。
第十二條:本社各工作組組長當選後,若受記過以上處分,及因故
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社長直接更換之,並需報請社員大會追認通過
;各工作組員若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其工作組組長報請社長更
換之。
第十三條:本社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工作幹部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
年,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四條: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,以指導社團運作,其人選由社
長尋找校內或校外學有專精之老師或訓導人員,依程序報請校長聘
任之,社團指導老師指導費用依本校規定辦理。
第十五條:本社可是實際需要聘請資深社員或以畢業之學姊擔任顧
問,以指導協助辦理各項社務,顧問為無給職。
◎第四章 會議
第十六條:本社應於每週二中午定期召開幹部會議,務必準時到
達,若不能準時到場開會,則須委託其他幹部告知社長,臨時會議
時間不定。
◎第五章 經費
第十七條: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1. 社員繳交之社費,其金額由社長提請幹部會議
後,向社員收取。
2. 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之各項活動補助
3. 若有重大集會或活動時,得由社長提請幹部會議通過
後,向社員收取參加費。
4. 利息或自由樂捐。
第十八條:本社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,社員均須繳交,若
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時,不得要全退還。
第十九條:各項收取之費用,均由店商發給正式收據以為憑證。
第二十條:本社各項收支經費,均須由總務組製作報表,向幹部會
議提出報告,經通過後始可列入紀錄及存檔。
第二十一條:本社應於學期前一個月,由相關幹部編造學期工作計
劃及收支預算表,提報幹部會議議決,並學期結束前一個月,編造
年度工作報表及收支決算表、收支帳目、財產目錄等,提報幹部會
議議決。
第二十二條: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,剩餘財產由本校學生活動
中心帶代管之。
◎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: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由幹部會議議決修訂,並送本
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。
第二十四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宜,另依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
組訂頒之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五條:本章程經幹部會議通過,並呈報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
指導組核備後遵照實施。